個人CFC首申報 條件符合報稅難度高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於春節策略論壇合影(左起)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資誠幕僚長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林一帆、資誠副所長林鈞堯、臺北國稅局長吳蓮英、資誠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於春節策略論壇合影(左起)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資誠幕僚長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林一帆、資誠副所長林鈞堯、臺北國稅局長吳蓮英、資誠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圖 / 資誠提供

CFC制度自2023年上路,臺灣個人設立在低稅負區並且由臺灣稅務居民、關係人或關係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都被認定為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股東直接持股達一定條件者,在今(202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必須併同CFC盈餘所得申報最低稅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吳蓮英以首次個人CFC申報前必須知道的重要法令,提醒納稅義務人首次申報時要深入瞭解相關規範,依限辦理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避免誤報、漏報產生潛在稅務風險。

​​是不是CFC 簡易判斷步驟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說,今年5月報稅對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來說,將面臨有史以來申報難度最高的一年。首先,要判斷個人所持境外公司所在地是不是在「低稅負區」;所在國對公司所得課稅的規定中,公司稅率是否低於14%或對公司的海外所得不課稅或匯回時才課稅。

其次,必須瞭解自己跟關係人、關係企業對低稅負地區公司的直接、間接持股比例合計有沒有大於等於50%或對公司人事、財務、業務的經營具有主導能力,以判斷該公司是不是CFC。

一旦確認是個人的CFC,第三,確認符不符合豁免門檻,如不符合豁免,第四,還必須判斷個人、配偶與二親等親屬,對該CFC直接持股合計有沒有10%以上?若直接持股10%以上,就要將CFC盈餘按持股比率計算營利所得並納入112年度海外所得,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

CFC要繳稅 要缴文件報表

首次申報CFC不只要繳稅,還需準備對CFC直接間接持股架構圖、CFC公司財務報表、CFC虧損扣除表及其他應備文件,若無財會專業背景的個人,應尋求專業人士協助。洪連盛提醒,如為規避CFC,考慮分散持股或雙重國籍等操作,應先評估可行性,瞭解與稅局見解是否一致,事前相關議題必須妥善規劃。

低稅負區境外信託申報

根據財政部今年1月4日發布的解釋令,用以規範當境外信託持有低稅負區公司股權或出資額時,在CFC制度下應如何申報課稅。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說,解釋令發布後,境外信託受託人所持有低稅負區公司股權,須依信託合約內容不同,分別當作是委託人或受益人的直接持股。

鄭策允說,如果信託合約內容屬「孳息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者,應將受託人持股視為孳息受益人直接持股,其持股比率=委託人成立信託信託股權比率 x 孳息受益人受益比例,其中,若受益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按孳息受益人人數平均計算。

相反地,如信託合約內容屬「孳息受益人未確定」者,例如委託人保留變更(指定)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時,則以委託人為孳息受益人,故應將受託人持股視為委託人直接持股,其持股比率計算同前。

納稅影響境外資產規劃

舉例來說,委託人父母分別以甲、乙代表。若將其所持有的BVI公司100%股權交付境外信託受託人持有,並指定兒子A與女兒B各各享有60%與40%孳息受益比例且委託人甲、乙皆不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時,即屬「孳息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此時, A、B將被視為直接持有BVI公司60%與40%股權。A和B都需依CFC稅法規定計算海外所得課徵所得稅。

需注意的是,前述案例中,如果甲、乙雖指定A、B各享有60%與40%受益比例但委託人甲、乙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時,則應視為「孳息受益人未確定」,此時,應由委託人甲、乙依CFC稅法規定計算海外所得課徵所得稅。

鄭策允提醒,個人利用境外信託做為境外資產傳承工具時,除須注意前述CFC所得課稅規定,還必須注意遺產與贈與稅的影響,因此,他建議不論是透過或將要透過信託進行傳承規劃者,應尋求專業會計師與律師評估信託合約內容對遺贈稅與所得稅申報及納稅影響,同時做好相關因應與準備。更多資訊可下載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發行的春節策略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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