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4)日發布解釋令,以CFC股權信託者,受託人得以CFC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嗣後依限更正得免受處罰。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說,以CFC股權信託者,受託人應依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將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為孳息受益人或委託人的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
同時,在次年一月底前,將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洪連盛強調,CFC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提供其他文據證明CFC財務報表的真實性並需經稽徵機關確認。
考量CFC財務報表編製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所需時程,或取得其他文據所需時間等,這次財政部新解釋令補充規定,受託人在次年一月底前,得先以 CFC 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其後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出的金額與自結盈餘數不同時,則受託人應在5月底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同時要通知受益人更正後的 CFC 營利所得或投資收益資料。
洪連盛提醒,境外受託人可委託境內個人或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等為代理人,代理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等。
另依民法規定,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所以,境內代理人如果未依期限或未據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情事,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處罰境外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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