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新規 雇主防治責任更大

臺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勞動法中心主任暨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傅柏翔(圖左起)、普華合夥律師魏妁瑩、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暨勞動部法規會委員暨台北市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郭玲惠、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暨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侯岳宏、普華協理張哲熙、普華合夥律師楊敬先於職場人權保障再提升研討會合影。
臺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勞動法中心主任暨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傅柏翔(圖左起)、普華合夥律師魏妁瑩、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暨勞動部法規會委員暨台北市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郭玲惠、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暨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侯岳宏、普華協理張哲熙、普華合夥律師楊敬先於職場人權保障再提升研討會合影。圖 / 資誠提供

性別平等工作法與配套子法內容新修正,對職場人權保障再提升。其中,以性騷擾防治新規與解析為修法重點,普華合夥律師楊敬先表示,這項修法進一步落實職場性別平等、加重雇主對職場性騷擾防治責任。

以往,不少雇主誤以為員工不申訴就不需處理,往往使受害人再次受到傷害;新法規定,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對雇主如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有更細節性規範。

性騷擾防治 三個不能等

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勞動部法規會委員暨北市性平工作會委員郭玲惠提醒,性騷擾防治有三個不能等。首先,不能等司法,不能等到被害人提告才處理;其次,不能等證據,就算匿名檢舉也要先處理;第三,不能等申訴人提出申訴,雇主一知悉就要處理。所謂知悉,依照新修施行細則規定,不以被害人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為限。

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侯岳宏補充說明,就算員工離職後才提出申訴,雇主也要進行調查並依申訴採取相關措施。依據新規,受僱者達10-29人時設申訴管道,超過含30人以上,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且女性比例不得低於1/2。

調查需排除權勢干涉影響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主任傅柏翔說,在實務上申訴處理單位,有由業務部門處理,也有由中央部門人資單位處理,傅柏翔建議,公司應根據不同特性、組織狀態決定組成處理成員。

普華合夥律師魏妁瑩針對職場性騷擾案件處理時指出,依新規被申訴人如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雇主得暫停或調整被申訴人職務,立法理由是要確保調查過程不受行為人的權勢干涉及影響。

魏妁瑩表示,若扁平化企業組織階層不明確或權力分工較細,所謂具權勢地位恐不易判斷;又具權勢地位者,通常對公司營運有一定決策權,如何調整其職務但不影響公司營運是企業要面臨的挑戰。至於,進行職務調整時應注意合理性,免被認定權利濫用。

情節重大解僱有法需慎始

另外,新法規定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起30日內解僱加害人。雇主不用擔心調查超過30日,致使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2項除斥期間規定,落入無法解僱加害人窘境。

但魏妁瑩提醒,所謂「情節重大」,恐未排除勞基法第12條判斷標準,須受法院實質審查,不是雇主說了就算。雇主應參酌調查報告建議處理方式並就行為人、被害人、行為侵害法益、行為態樣、影響程度範圍等逐一分析確認,以判定是否情節重大。

和解不能免雇主防治義務

郭玲惠提醒,就算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調查期間和解,也不會免除雇主防治義務,而且一旦申訴人事後反悔,還是可以再提告,故應謹慎處理。

傅柏翔說,即便當事人願和解,也不宜由調查小組成員促成,以免有施壓或造成角色混淆。尤其,若將來申訴人反悔又提出外部申訴,看來更像公司內部施壓,企業將有被指控違法未依法採行立即有效補救措施的疑慮。

借助外部專家增合法信賴

普華協理張哲熙從雇主防治責任角度提醒,新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雇主,應另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與懲戒規範,規範的內容應包括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受僱者100人以上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新修規定所指外部專業人士,可從勞動部建置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擇聘,如此雇主較易舉證企業符合資格。

另外,由於本次修法強調可信賴原則,若經由公正第三方協助,由公正第三方進行個案管理,可使申訴處理機制更透明,更符合修法目的並增勞工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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