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稅負制 香港預計明年上路

香港、支柱二、2025
新法上路後,香港相關計稅原則與算法繁複,不過總體與OECD倡議內容高度吻合,接軌國際意向鮮明。台商在港營運大型跨國企業將首當其衝,產生額外稅負機會將大增。圖 / 策略風知識新聞網

OECD倡議的全球最低稅負制(支柱2),許多國家正火速立法。香港為台商海外布局重要樞紐,已於2023年底發布諮詢文件,啟動立法程序,最快將自2025年度上路。

香港針對大型跨國企業在港公司,預計自明(2025)年起或其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對集團實施15%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與境內最低稅負制(HKMTT)。

香港這套計稅原則與算法繁複,不過,總體與OECD倡議內容高度吻合,接軌國際意圖明顯。該案上路後,台商在港營運將受到哪些稅務衝擊?

資誠國際稅務服務會計師鮑敦川認為,在抓大放小的原則下,大型跨國企業首當其衝,例如在港營業實質產生雙重不徵稅(Double Non Taxation),產生額外稅負機會將大增。

鮑敦川以案例A解釋,A大型企業在港註冊但在港並無實質營運,實際仍透過在台設立分公司實質營運。透過交易安排讓香港總公司執行接/轉單,將台灣分公司定位為服務提供商,為香港總公司提供服務。

以現行制度看,香港總公司與台灣分公司都保有營業利潤,台灣分公司僅就服務利潤在台納稅,香港公司則主張營業利潤皆於境外營運產生,故100%在港申報免稅離岸所得。在此模式下,相當於部分認列在香港總機構所得,台港兩地均「雙重不徵稅」。

新法上路後,台灣分公司的營業利潤在大多數情況下,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課徵為20%,高於港訂最低稅負的15%,因此,對於台灣分公司的營業利潤目前看來並不會產生影響。但香港總公司的營業利潤,依香港現行離岸所得稅申報規定時,將從免稅改為按15%稅率納稅。

案例B大型企業為香港實質營運公司但由台灣或大陸公司員工遠端操作。企業僅在香港設立公司,商業交易往來皆以香港公司名義進行,所有營業利潤都保留在香港,但香港公司營業相關活動,實質由海外關係企業員工操作。

按照目前稅法,該公司將所有營業利潤申報為離岸所得,因豁免在港繳納利得稅,實質上也是「雙重不徵稅」,但當香港新法上路後,同樣變成必須依15%稅率納稅。

鮑敦川補充,前述兩類型案例,現況雖實質達到「雙重不徵稅」,但同時衍生許多問題,諸如移轉訂價查核風險或常設機構稽查風險等。當香港導入新法,在港稅務套利效益將大幅限縮。

企業如仍維持當前運作模式,一方面在港稅負將增加,另一方面在他國稅務風險卻未排除,對企業整體稅務管理不利,他建議對涉及香港交易模式與利潤配置政策,宜先進行通盤檢討。

另外,新加坡政府在2023年財政預算案中,曾提及將在2025年實施全球最低稅負規定與境內最低稅負制,不過尚未發佈具體法令內容。不過,鮑敦川提醒,留意下(2)月新加坡將發布的2024年財政預算案,或有相關法規的發展趨勢。

目前,新加坡課稅制度與香港類似,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實際匯回才計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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