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ECD日前公布全球利潤分配稅制支柱一(Pillar 1)金額B (Amount B) 的最終報告,並且提供簡要版移轉訂價規則,以衡量基本行銷與銷售安排的交易利潤是否符合常規 ,以回應行政能力較低的國家,在移轉訂價徵管上的需求。
這次金額B的最終報告,列出適用範圍內分銷商特徵,例如不能承擔重大經濟風險或擁有獨特與有價值的無形資產、某些特定活動可能將分銷商排除,例如當分銷大宗商品(Commodity)或數位商品時;提供以三步驟決定範圍內分銷商的銷售利潤率(ROS)的簡明訂價框架,同時也提供移轉訂價文據要求(documentation)、過渡問題與稅務確定性考量等指引。
隸屬OECD包容性架構(Inclusive Framework)的141國,目前139國同意執行兩大支柱,並將金額B做為支柱一基本元素。明(2025)年起,各國可選擇對符合資格的基本分銷商合格交易,採用簡化方法來訂價。實施後將對集團關聯交易移轉訂價策略,將產生一定影響。
資誠全球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曾博昇說,由於台灣非屬OECD包容性架構的一部分,台灣移轉訂價法規尚未規定直接適用這次的移轉訂價指南,不過,本次移轉訂價規範的重大改變,仍然對台灣移轉訂價實務產生一定影響。無論實施所在國是否在台灣,或採用何種方式,台商跨國集團應持續追蹤各國立法情況。
然而,台商跨國集團的海外關聯企業所在國,可能從2025年起開始選擇適用新的簡化規定,以取代過去運用可比公司利潤做基準衡量是否公平訂價的舊方法。不過,本次新的簡化制度並非強制而是選擇性導入,且導入方法不只一種,各國是否實施以及如何實施仍存在許多變數,需要持續關注。
由於目前全球經濟環境瞬息萬變,曾博昇說,台資企業在海外的關係企業利潤率也可能隨經濟環境變化,若各國稅局採取金額B的方式進行移轉訂價查核,企業如何因應將是重大挑戰。
金額B的精簡版移轉訂價規則並無門檻限制,對所有大小企業都適用,範圍幾乎涵蓋所有主要產業。曾博昇提醒,一旦實施將對集團移轉訂價策略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台資企業必須掌握法令變動趨勢,做好事前分析評估以瞭解是否對自身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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