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CSRC)日前要求符合資格的境內企業,如有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證券將在境外上市交易時,相關證券發行或交易活動必須先向CSRC備案,否則可能將面對高額罰鍰。
中證監指出,若未履行備案程序或備案內容有虛假不實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者,除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針對境內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前述相關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處人民幣1,000萬元罰款。
這項規定勢將增加台灣上市櫃公司大陸子公司在募資時的時間與金錢成本,尤其,那些雖達到規定申報門檻但主要業務不在大陸的公司。
資誠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表示,大陸證監會主要目的是要對以大陸營運為主體的公司,在海外直接或間接上市時進行監管,不過由於法令概括範圍較大,導致一些營運主體不在大陸的跨國集團,如臺商企業等,在海外發行證券時為求合規也須先向大陸證監會提出備案,增加企業不少困擾。
段士良提醒,營運主體不在大陸的台商,或可考慮藉由與大陸證監會先溝通,透過舉證發行人財務數據與經營現況加以說明,主張台商企業非屬其認定的境內企業的間接境外發行上市對象,若獲大陸證監會採信並同意,將有助大幅縮短備案時間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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