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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ECB大鬆綁 臺商資金操作添動力

投資印度情境
投資印度情境示意。圖 / unsplash 提供

大規模制度改革 臺企舉債空間大

印度央行(RBI)在去年10月發布外部商業借款(ECB)架構草案,開啟近年最大規模的制度改革。資誠協理劉子毓指出,這次修法進一步放寬ECB的應用與監管,為臺灣企業在印度發展,提供海外金融機構或關係企業更大舉債空間。

資誠東南亞及印度業務服務主持會計師鮑敦川指出,這次ECB草案順利通過,將顯著提升ECB的應用彈性,有助企業在擴廠或大型專案投資時,把ECB與境內授信等多元工具同時納入整體中長期資金的規劃考量,可以同步評估不同來源的成本、條件與資本結構等影響。

資金操作愈臻靈活 關注5項變革

劉子毓指出,這次印度央行ECB草案主要有5項值得關注的變革。首先,在借款上限方面,現行ECB規定外資企業舉債不得超過其權益的7倍且上限為7.5億美元。新草案則改為兩者取其高者;未償還ECB最高可達10億美元,或是近一期經審計淨值的300%。大幅提升企業可動用的ECB金額。

其次,在合格主體部分,合格借款人與認可放款人的範疇擴大。不限一般公司,有限責任合夥等符合法規的法人,也能申請ECB;放款方不特別限定機構,任何境外個人或由RBI監管機構設立在境外或印度金融系統代碼(IFSC)下的分支機構,都被認可為放款人。

用途利率鬆綁 借款期統一改3年

第三,在資金用途上,原限制ECB資金不能用於購買或租賃土地、併購等,本次草案則對這些用途有條件鬆綁;第四,關於利率限制,現行規定ECB利率受法定公式約束。草案建議放寬限制,3年期以內短期借款仍有指導上限,較長期ECB則依市場利率,由雙方協商決定提高彈性。

最後,有關最低借款期(MAMP),劉子毓指出,由原依資金用途、申請人資格不同,有最短1年最長10年的規定,不僅複雜且限制資金調度彈性。這次草案建議統一改為3年,同時,製造業在5,000萬美元限額內,允許申請1-3年的短期融資。

關係企業融資 關注治理稅務合規

鮑敦川指出,跨國企業除現金增資,經常利用各類跨境融資貸款工具來調度資金、合理配置利潤並靈活匯出資金。過去印度對ECB監管過於複雜,限制臺企使用ECB調度資金的能力與效益,因而在資金安排上較缺乏彈性與靈活度。

這次ECB政策放寬顯著提升印度ECB應用彈性,不過,鮑敦川提醒,在公司治理與稅務合規方面,當ECB涉及關係人借款時,上市櫃企業仍需注意對關係企業融資管理規定、利率除參照ECB上限也要符合印度與其他國家移轉訂價的原則,同時,也要考慮資本弱化1等相關規定。集團在規劃印度布局時,應就ECB結構、利率條款與金額等,充分與稅務專家以及當地銀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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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本弱化 (Thin Capitalization)指企業利用大量借款(債權)取代股權投資,藉由支付高額利息,降低應稅所得以達到避稅目的;反資本弱化就是透過限制負債與股本比率,對超額利息支出不予扣除,以維護稅基與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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