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代影響一代 法治社會持續推進
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為稅法界年度盛事,今年由資誠教育基金會、臺大法學院財法中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臺灣稅法學會合辦,由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教授葛克昌擔任評委會召集人,選出年度8則最佳稅法判決。評委會表示,今年8則最佳稅法判決,對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開創性意義與影響力,值得推薦。
葛克昌強調,本活動要讓法官用心的形象,在臺灣社會潛移默化,給予理解與肯定;學生透過這些優良判決的思維與態度,陶冶出更完整人格,成為具倫理觀、正義感的法律專才,也讓最佳稅法判決法官的努力一代影響一代,讓法治社會持續往更好的方向推進。
看見法官的努力 給予鼓勵與支持
臺大法學院教授兼財法中心主任柯格鐘表示,法官不能拒絕分案,同時也不能拒絕審判請求,在每段時間都充斥許多個案亟需釐清與評價事實與法律問題,能時刻保持專業、敬業水準過程並不容易,本活動看見他們的努力,可以給好法官鼓勵與支持。
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為1. 北高行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993號判決、2.113年憲判字第11號、3.北高行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20號判決、4.最高行112年度上字第583號判決、5.高高行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6.高高行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7.最高行112 年度上字第 361 號判決與8.北高行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9號。
1.北高行高等庭
112年度訴字第993號判決
本判決論理翔實且貫徹有責任始有處罰精神,成為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本件納稅義務人27筆土地原經核准自民國95年起按工業用地1000分之10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後經稅局發現,其中4筆屬都市計畫劃定農業區土地非工業用地;其餘23筆土地則屬都市計畫劃定乙種工業區,惟已承租物流公司,實際運儲貨物已非該工業區內所需原料、成品、機械,與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相關函釋給予地價稅優惠意旨不符,遂進行補稅並以納稅義務人未即時申報適用優惠稅率的原因消滅為由,認納稅義務人違反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而為裁罰。
本判決首先參酌歷來財政部、經濟部相關函釋規定,正確認識到土地稅法第18條租稅優惠意旨,據以建構得適用特別稅率的具體條件,經詳實調查事實後予以涵攝;於後說明補稅並不代表納稅義務人即當然構成漏稅處罰要件,仍須嚴守行政罰法第7條相關要件,本件納稅義務人因不具「期待可能性」,故不應加以非難。
2.113年憲判字第11號
本判決在基本權保障上有重要貢獻,成為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本件爭議涉及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擬制遺產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以及被繼承人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欠缺相當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的規定。
本判決前段為國內第一則絞殺性租稅案例,以我國遺產稅法制規範設計採總遺產稅制,在個案適用上仍應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並不得架空繼承權的本旨;後段則從體系正義觀點說明,現行民法與稅法對法律效力上的不一致,將導致現時繼承人單方承受遺贈法的稅捐法律效果,並在適用上不利婚姻家庭制度發展,牴觸量能課稅原則的精神。
3.北高行地方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20號判決
本判決論理清晰且樹立類似稅法判決標準,成為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本件爭議涉及土地是否因系爭信託契約內容,包括「他益信託」致不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的第5點第2款第1目,關於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規定。
判決首先說明解釋性行政規則,基於平等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其行政自我約束原則的解釋應探求其規範目的不泥於文義;且透過目的性解釋方法對於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的判斷,著重土地的實際使用狀態,非形式所有權歸屬,實質捍衛了租稅法律主義的優越性。
4.最高行
112年度上字第583號判決
本判決論理清晰且樹立類似稅法判決標準,成為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本件爭議,涉及地主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得房屋後死亡,繼承人分得房屋再出售時,其持有期間,是否應合併計算被繼承人原自有土地的持有期間。
判決透過目的性解釋方法,探究房地合一稅制的立法意旨,在「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從而說明房屋取得時點,併入土地取得時點,不令因繼承取得房屋納稅義務人,受有不利稅捐法律效果。合建分得房屋,形式上的取得時點得與土地取得時點對齊,以真實反映原始交易安排,切合實質課稅原則的經濟觀察法要求。
5.高高行高等庭
112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
本判決對個別與一般防杜條款的法律適用論述具說服力,成為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本件判決背景事實為原告將A公司股權出售給B公司,使其原應獲配自A公司的營利所得轉換為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涉藉股權移轉規避或減少應納稅捐,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按實質課稅公平原則,依原告原持股比率百分調整其原應獲股利與可扣抵稅額,再扣除原告原申報數,核增營利所得與可扣抵稅額,併依納保法第7條第7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與利息。
判決首先清楚論述租稅規避個別防杜條款與一般防杜條款的法律適用,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與稅捐稽徵法第20條兩者滯納金目的不同,前者在強化納稅者保護,不具裁罰性質;後者以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填補國家財政稅收,因人民逾期納稅造成公益損害,應有區辨。
6.高高行高等庭
112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
本判決以宣示稅捐法秩序的獨立性與安定性,並闡述實質課稅原則在防杜稅捐規避中的關鍵作用,獲推薦成為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與其子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出售兩筆土地持分,惟原告其子僅實際支付部分金額,餘視同贈與。
原告於同年向國稅局申報為二親等間買賣,稽徵機關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認定未支付部分為贈與,並扣除免稅額,同年處分確定。原告於111年依民法第412條主張撤銷贈與,申請更正並退還溢繳稅款。國稅局於112年函覆否准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處分。原告主張因撤銷權行使,贈與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本件課徵贈與稅構成要件並未成就。
判決首先說明就未支付價款部分「視為贈與」並課徵贈與稅,此因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法律擬制,並不改變該移轉行為的本質為買賣,且稅捐課徵為確認性行政處分,除有特殊情形,不能以法律行為方式改變已成立稅捐債務,否則即有藉法律行為操控稅捐之嫌。判決更進一步援引「稅法獨立性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說明作成回溯性調整的操作標準。
7.最高行
112 年度上字第 361 號判決
本判決從立法目的、經濟意義與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實質認定事實,並指出僵化的綜所稅會計基礎與未妥善建立有限合夥稅制等議題,成為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本件上訴人為某市地OO重劃會出資者之一,於民國99-102年累積出資計若干元。其於99-102年將其因對OO重劃會出資而取得抵費地預售權利,與訴外人簽訂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稅局就上訴人於104年度因該等土地預定買賣契約而收取預售土地款若干元,按獨資營業人經營型態,核定上訴人104年度營利所得,歸課核定10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應補稅額,上訴人於106年繳清稅款確定。
此外,上訴人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列報109年間因上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所收取部分土地款尾款的營利所得與該年綜合所得總額,於110年自行繳納稅額,經被上訴人核定上訴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無應補或應退稅款並於111年公告,同年處分確定。後上訴人增加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判決首先說明無論有無營業登記或出售抵費地實際價格的稅基量化,在「稅捐法律主義」基礎下,均應遵循「實質課稅原則」為法律涵攝;且就基準時點判斷,納稅義務人自行報繳或由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核課處分,原則均應以稅捐要件合致時,即所謂「行為時」,做為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有無錯誤的基礎。
8.北高行地方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9號
本判決作為少見涉及娛樂稅案件,指出納保法第7條第3項及第8項立法問題,並留下涉及公益稅務爭訟事件,是否應完全服膺處分權原則以及辯論原則的重要議題,獲推薦成為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本件原告主張舉辦的2022曾OO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屬「有趣的演講」,非娛樂稅法規定應稅的「說書」、「技藝表演」因此無納稅義務。
惟稅局主張申請租借場地提出的「簡報」已明確宣稱該活動屬曾OO個人「喜劇」專場,且於其他縣市已有舉辦活動主題雷同暖身活動,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系爭自治條例第4條前段所規定具有娛樂性質的技藝表演,原告自應依法代徵代納娛樂稅。
評委會認為本判決饒富趣味之處在於,原告是否構成稅捐規避的要件、稅捐規避僅得補稅不得裁罰,此一原則應如何適用以及稅捐規避制度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應否依職權適用。判決首先從「實質課稅」原則出發,以經濟活動實質內容為基準並無問題;但在租稅規避判斷上,不直接引用納保法第7條第3項,以避免碰觸納保法第7條第8項「僅得補稅不得裁罰」的適用問題。
為免有遺珠 另8則優良稅法判決
評委會表示,除年度最佳稅法判決,為免有遺珠另選出8則優良稅法判決。分別為中高行高等庭 112 年度訴字第 118 號判決、最高行112 年度上字第 529 號判決、111 年上字第 386 號判決與110 年度上字第 798 號判決;北高行高等庭112 年度訴更一字第 36 號判決、111 年度訴字第 1221 號判決與110 年度訴字第 1427 號判決;北高行地方庭 112 年度稅簡字第 20 號判決。
資誠副所長許祺昌指出,今年活動對思路清晰、見解卓越、認真負責的法官是肯定與鼓勵。但這只是臺灣稅法法治進步的第一步,希這些優秀稅法判決可以不斷研究討論,激盪出更多火花,促成良性循環;普華合夥律師李益甄也指出,司法判決品質不僅影響個案當事人的權利得否實現,也彰顯國家司法公信力,期藉本活動肯定優異司法判決,提升人民對司法信任,助力稅制環境與稅法教育發展更趨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