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外企新技 印度簡化技轉稅務流程

為引外企新技 印度簡化技轉稅務流程
投資印度情境示意。圖 / unsplash 提供

印度政府本(2)月初發布的2025財年預算案,揭示經濟成長目標與支持經濟成長的重要財政政策,包括稅制優化、農業支持、科學與創新領域投資以及電子與電動車產品出口激勵措施等,將自4月1日起執行。

為稅制複雜解套 所得稅法增章節

資誠印度及東協市場服務會計師鮑敦川分析,這次預算案建議在《所得稅法》引入新章節Sec. 44BBD,目的在為當前稅制過於複雜,外企在印稅負難衡量,不利引進先進技術的困境解套。

印度近年致力成為全球電子系統設計與製造中心,實施系列建立製造生態系的發展計畫。然而,業界在推動相關建設時,普遍反映海外企業對印度境內技轉時,常因稅制過於複雜,稅負難以衡量,致裹足不前,不利印度引進外國先進技術。

常設外企 按真實利潤課稅38.22%

鮑敦川說,以台企對印度公司無論是關係企業或印度第三方企業進行技轉為例,現行印度稅制下,如台灣公司技轉過程不涉及或僅涉及有限度派員在印度常態工作,則印度公司支付台灣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依台印租稅協定均可以專案價金的10%做為在印的所得稅負,並由印度公司扣繳、納稅。

如果,台灣公司技轉過程中無可避免須經常派員在印度作業,那麼將使台灣公司在印度構成「常設機構」,則台灣公司除要辦理各項稅籍登記,還須針對應歸屬該常設機構的收入以及相關成本費用,按印度稅法除要求保存帳簿憑證,還要按「真實利潤」以38.22%稅率衡量在印度的所得稅負。

真實利潤計稅 存有爭點實操不易

鮑敦川指出,真實利潤計稅的實際操作過程十分不易。海外技轉方須就該常設機構維持一套獨立帳冊,相關成本費用須按印度稅法規定保存憑證、進行代扣繳處理等,此舉將構成龐大行政負擔,其中,境外成本費用如何舉證、得否分攤等,存有諸多爭點,致海外技轉方在印度稅負多寡難以預測與管理,自然不利印度引進外企先進技術。

印度政府著眼於此,2025預算案加入44BBD新章節,規定非居民企業向「經電子與資訊技術部認可並執行特定製造計畫」的本地公司提供服務或技轉時,該非居民企業可選擇按提供服務或技術收到總金額的25%核算利潤並且無須主張成本費用,這將使非居民企業在印技轉收入的所得稅負,將固定在總收入的9.56% (25%*38.22%)。

海外技轉方 常設機構身分未言明

鮑敦川指出,該章節目的在簡化向印度公司轉讓技術的外國實體稅務流程,以鼓勵先進技術能流入印度。不過,目前在預算案中針對44BBD的說明,並未言明海外技轉方在印度,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以及據此提出差別做法。

鮑敦川認為,海外技轉方所得如能解讀為「所有」來自印度的權利金、技術服務費,但不包括有形資產買賣,均可適用該稅務處理時,則海外技轉方與在印度常設機構有關的收益,稅負將較穩定可測;同時,與常設機構無關的收益,在印度的稅率甚至很有機會略低於台印租稅協定規定的10%上限,將是一大利多。

談簽技轉 做好合約設計稅務管理

不過即使前述修法有利海外技轉方管理在印度所得稅負,也一定程度緩解針對該專案保存帳簿憑證的負擔;然而,如果海外技轉方在該專案進行過程,仍難以避免構成印度常設機構時,則仍將有其他在印企業必須完善並遵循的稅務管理作業。如就該「常設機構」進行稅籍登記、就該「常設機構」有關的成本費用,判斷是否存在印度扣繳義務,並就來自該專案與「常設機構」有關及無關的收益,分別評估並執行貨物勞務稅(GST)的處理等。

鮑敦川建議,因此台商企業在談簽技轉專案前期,應先把在印度稅負議題納入考量並在合約中設計。目前,台灣企業透過技轉或技術合作、技術參股等方式,進入印度市場已成常態,但仍應持續關注本次修法動態,以利及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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