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界盛事 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出爐

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發布記者會。
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發布記者會。圖左起為政大財政系/法律系合聘助理教授鍾騏、普華合夥律師李益甄、東吳法學院客座教授暨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葛克昌教授、中正大學財法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普華主持律師蔡朝安、資誠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北商大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螢幕) 合影。圖 / 資誠提供

評選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是稅法界一大盛事,今年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今(9)日公布,共有5則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判決,獲選為2024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本項評選活動,由資誠教育基金會與臺大法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臺灣稅法學會主辦,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擔任召集人,召集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組成評委會遴選推薦。

經多位評委意見交流與審慎、充分討論後,評選出對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開創意義與影響力的5則判決,成為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5號判決  本件背景為進口汽車完納貨物稅後,再次出口時,出口人欲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有關其退稅請求權要件問題。本判決首先說明貨物稅具有境內消費稅性質,再就證據方法不受財政部令釋所限提出明確指摘,「詳為論述,殊值推薦」。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 本件爭議為 :清算期間溢繳未分配盈餘稅是否應退還。本判決,原告與被告雙方說理與法律意識均明確清楚,具體說明租稅法律主義與稽徵經濟原則的互動關係 :首先從定性開始逐一分析本案事實;最後,以租稅法律主義不得向稽徵經濟原則退讓為結論,闡明該稅捐保全的主張於法無據沒有理由,「論理邏輯清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 本件爭點在地價因素是否應實質審酌。本判決說明土地價值應探究其使用本質,說明地價評議委員會仍應遵守地價查估規則,除該規則仍受司法審查外,評議過程也必須受到正當法律程序拘束。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 182 號判決 本件爭點為處理進口貨物在關稅法上的類別歸屬及是否屬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的應稅貨物。其討論著重在將實際存在的貨品,涵攝至稅則號別所抽象定義與前揭貨物稅條例規定要件的「特定貨物」法律概念中,核屬法律涵攝議題。本判決強調法律涵攝仍應符合一般經驗法則,清楚說明漏稅事實發生是否具故意過失,證明責任應由稽徵機關負責。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10號判決 本判決清楚說明並確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事實及法令適用有無錯誤的基準時點,同時強調在課徵房屋稅時,不是只從法律上的所有權人觀察,也應從經濟實質來認定其歸屬,以確定稅捐週期內房屋稅的課徵能符合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論述及原則說明精確,值得推薦」。

評委會召集人葛克昌教授強調,期藉本活動傳達年度最佳5則判決中,執案法官的用心,在臺灣社會產生潛移默化效果,有更多人能理解並加以肯定;評委會深信,這些法官們的努力會一代影響一代,透過這些優良判決的思維與態度,學生能藉以陶冶出更完整人格,做個有倫理觀、有正義感的法律專業人才;我們的法治社會也才能持續往更好的方向推進。

臺大法學院教授、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柯格鐘教授說,法官不能拒絕分案的同時也不能拒絕審判的請求,在每段時間都充斥許多個案亟需釐清與評價事實與法律問題,要時時刻刻保持專業敬業水準並不容易。舉辦這個活動,希望可以給他們一些鼓勵與支持。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說,評選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對思路清晰、見解卓越、認真負責的法官,應是肯定與鼓勵。但這些肯定與鼓勵其實只是臺灣稅法法治進步的第一步。

許祺昌希望,透過活動讓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有機會認識這些優秀的稅法判決,當大家就判決不斷研究討論時就能激盪出更多火花,這些討論與想法或可做為未來法官判案時的養分,促成良性循環。

普華合夥律師李益甄說,司法判決的品質,影響的不僅是個案當事人的權利得否實現,也是國家司法公信力彰顯的重要依據,藉由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對優異的司法判決給以肯定,也能提升人民對國家司法的信任,期待我國稅制環境與稅法教育更趨完善。

除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外,評選會為免有遺珠之憾,另推薦4則判決列入「臺灣年度優良稅法判決」,分別為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52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1405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0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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