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碳資訊迷霧 要碳韌性不要碳焦慮

白宗城
白宗城,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研究所碩士、經營管理MBA 碩士。美國ISM供應管理協會CPSM認證供應管理專家、美國PMI專案管理學會PMP認證專案管理師。現任中華採購與供應管理協會SMIT顧問/前理事長、中華經濟研究院PMI採購經理人指數研究團隊新竹企業經理協進會CPMAH供應鏈主委、台灣企業永續獎TCSA評委、清華企業家協會NTHU創業Garage企業導師。

這幾年永續ESG興起,帶出許多不同的貿易樣態與新興議題,當中「碳韌性」成為所有企業經營不得不學習的課題,以下探討幾個市場關注的議題並加分享與釐清,這些主要包含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與台灣的碳費設定背後的涵義。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這幾年,市場最大的碳焦慮,其中之一來自於歐盟2021年公布的碳邊境調整機制,規範高碳密集型產品若進口到歐盟需受規範,超過歐盟所訂定基準線時需繳費用,目前第一波影響所及的產業有水泥、鋼鐵、鋁、化肥及氫能與電力。

第二波納入範疇的包含鋼鐵製品,其中含金屬扣件等,這讓南台灣螺絲、螺帽等相關產品廠商緊張。今(2024)年10月進入申報期,需向歐盟進口國申報產品碳排量,2026年開始實施前,期間稱為過渡階段。市場上資訊充斥卻不完整,導致企業應對充滿焦慮。

歐盟CBAM並非一般媒體提到的碳「稅」,因為全球經濟在WTO架構下,不能恣任國家或區域片面主張不平等的公平貿易原則。歐盟平衡機制包含,首先產品基線若低於歐盟境內碳排標準則不受影響,這將有利低碳產品銷往歐盟的機會。其次,當出口國在國內已課徵碳相關費用時,可以抵減歐盟規範的碳邊境費用。不過目前相關子法尚未公布。

再者,歐盟CBAM針對的是特定品類商品(CBAM GOODS),非所有進口到歐盟的商品,故企業在應對CBAM時,應先從查詢產品是否列入CBAM GOODS的清單,然後再延伸後續因應方案;一昧焦慮與急於全面溫室氣體盤查,都非正確因應之道。

此外, CBAM針對碳排申報的範疇,也非坊間所說的ISO14064-1組織溫室氣體盤查,而是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的碳排定義,1998年由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BCSD)與世界資源研究院(WRI)共同倡議,並在2001年公佈一套企業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告標準。

GHG Protocol
圖一: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 碳排定義示意圖。

GHG Protocol主要區分為三個範疇(Scope)。範疇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二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以及範疇三,其中範疇三再區分15類子項,請參閱圖一所示。其實歐盟CBAM針對的只有範疇一,產品生產所產生的碳排、部份範疇二電力所屬的碳排與部份範疇三上游供應商端物料的碳排,又稱前驅物(Precursor),並非全部銷歐產品的碳足跡或組織的溫室氣體盤查。

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CA)

相較歐盟的CBAM,美國參議院在2022年6月提出CCA,希減少氣候污染、強化美國製造業競爭力,針對能源密集型進口產品課稅,範疇囊括到美國境內所有的生產,但沒有像歐盟一樣有豁免條款,其涵蓋的產業多達25種。

不過因為美國共和與民主兩黨的主張向有衝突,目前業界或專家學者認為,法條雖已二讀但最終可能只聞樓梯響,未見人下來。意味短期威脅不在。相較之下,反而是加州通過的2項重要氣候法案:氣候企業數據責任法案(SB 253)與溫室氣體_氣候相關財務風險(SB 261),對台灣企業影響較大;也更即時。

加州SB 253法案,將要求在加州經營的公共與私人企業,年收入若超過10億美元,2026年起必須揭露其範疇1-3的溫室氣候排放量,並逐步實施資料查證。因對應到範疇3的排放資訊,故而對相關供應鏈的影響不可忽視,企業應尋源了解下游客戶是否落入範疇內並提前準備。

加州SB 261法案則將要求,公司必須披露與氣候相關的財務風險以及減少與適應這些風險的措施,報告也計劃從2026年開始,每兩年進行1次;相信SB261法案對國內企業並不陌生,主要在做好對應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即可。

台灣碳費設計與蘊涵

當前國際間討論碳交易相關議題的脈絡,始於1992年聯合國通過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中的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接續,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第一個子法: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於1994年生效、1997年執行,當中有3重要機制:共同減量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與國際排放交易(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IET)。

2015年通過的巴黎氣候協定(Paris Agreement)則是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第二個子法。承襲2020年結束的京都議定書倡議內容。這些國際倡議規範了許多國際間碳交易的機制,包含總量管制的政策市場(Allowance)與自願市場(Credits)。

台灣為接軌國際,民國112年修正104年訂定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當中第29條為「碳費」相關條款。但市場上對其背後的機制與影響往往不求甚解,以下筆者試從脈絡上加以釐清。

104年國內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將總量管制與排放(碳)交易納法,112年修正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則把總量管制與排(碳)放交易往後推,改從收取碳費下手。推估環境部對空污費收取有經驗,把碳當作「污染物」管理,這在國際上較少見。國外較多以碳稅方式進行管理,因為碳費只管理國內生產產品並無法管理境外高碳密集型產品輸入,將招致碳洩漏疑慮。

環境部為碳費收取的主管機關,專款專用固可有效運用,不過碳稅收取的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稅收納入國庫後統籌運用,這點是國內實施碳費時可以爭取到的專款改善預算。

國內收取碳費直接由使用端下手,無法由商業機制有效轉嫁下游,相較於收取碳稅,則可透過轉嫁至下游。如燃料的使用,課稅在供應端不是使用端,如同營業稅的概念,稅可以轉嫁到燃料價格,促使下游減少使用。

因為台灣能源市場國營,目前還沒有自由化,如果課稅上游,則沒有轉嫁機制(目前皆由台電吸收),如此將無減碳動力,故選擇課徵下游使用端碳費,這也是傳統汙染物的管制方法。但如此將喪失市場機制作用(沒有減碳效益推動),且一開始費率也不會太高,因為會增加企業負擔,後續要調整也會受輿情干擾。

一旦費率不高,推動減碳的效果將受限,因為企業會權衡是花錢推動企業減量的設備,還是直接付政府碳費。以目前企業評估減1噸碳需要NTD2,000-3,000,當碳費設在NTD300 /噸CO2,那企業是否直接繳交NTD300碳費更划算--除非碳費高到企業減量成本才有推動效益,但著時不容易。

台灣是貿易為主的基地,國際供應鏈的壓力也大,如果台灣只收碳費又無法與其他國際制度接軌,企業將無法用最靈活有彈性的方式執行減量,碳市場的原則就是用「最低的成本達到目標」,屆時可能會變成政府與企業各自做一套。

筆者推估,後續政府應該會階段性考量國際市場的接軌而調整,因為付碳費只符合國內法規,國際貿易又會受到另外的國際法規要求。所以,後續制度需要思考,至少需要思考與主要貿易國如何銜接等議題。

在全球永續ESG浪潮下,氣候變遷是影響今後企業決策最多的議題與變數,也是企業擔心成本堆高,造成碳焦慮的來源。如何在2024充滿考驗的「試煉之年」,找到轉機突圍而出,打造具碳韌性的企業是當務之急;而充分認知碳議題是碳管理的首要與必要手段,當坊間充斥太多跟風言論時,企業務必要從解讀原始資料開始,才能真正用尋源的手段走出碳資訊的迷霧,確立企業應知應行的策略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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