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8月10日發布解釋令,母公司員工取得子公司發行的員工獎酬股票,母公司得列報薪資費用。在以往稅法規定中,僅針對子公司員工領取母公司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時,子公司因此在財報上所認列的薪資費用,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申報費用扣除;然而相同情況下,母公司若想申報扣除,卻於法無據。
這次函釋,財政部明定母公司可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費用扣除,提供母公司稅法作業處理依據。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總歐陽泓說,民國107年公司法修訂時,為提供集團企業更大彈性,放寬集團企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如打算透過發行限制型股票、員工認股權等股份獎酬工具,以增加留才籌碼,公司可在章程中明訂發放對象可以是符合一定條件的對方公司員工。
歐陽泓舉例說明,母公司可以發員工認股權給其子公司員工;子公司也可以發行其員工認股權給母公司員工。當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提供的股份獎酬工具時,母公司需要依照財務會計準則,認列薪資費用,反之亦然。
該函中也規定,如員工最終因拋棄獲分配的員工酬勞、逾期未領取、或未符合獎酬計畫所規定的相關條件等原因,致發行公司沒收所給予的員工獎酬,這時,原本認列薪資費用的公司,就必須把原本稅務上已申報扣除的薪資費用,轉認列收入課稅。
資誠提醒,財政部這則基於所得稅法第32條所做的行政解釋,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對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應仍適用。企業或公司可檢視近年如有相符情況,尚未核課確定者,可以評估是否據以爭取認列相關費用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