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夫妻在安排贈與或遺產給美籍孩子時,最關心兩件事:若離婚,孩子收到的資產會不會被當成婚姻共有財產而遭到對半分配;婚前個別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孳息如利息、股利是否仍歸屬個人。答案明確: 聯邦報稅身分本身並不改變其財產性質,與此密切相關的其實與居住州的法律與是否有婚姻協議攸關。
夫妻財產兩類 共同財產單獨產權
資誠美國業務負責人蘇宥人表示,美國各州對夫妻財產的認定大致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共同財產州(community property),如:亞利桑那、加州、德州、內華達、新墨西哥、華盛頓、路易斯安那、愛達荷、威斯康辛等州。這些州,婚姻期間賺得的財產,一般推定由夫妻各自擁有一半。
第二類是普通法財產州(common law),這些州又稱單獨產權州,除非有另外的法律或合意安排,這些州的處理原則傾向在誰的名下、誰的收入,通常就歸誰。不過,不論哪州,以下被視為個別財產:婚前擁有、繼承或受贈資產以及夫妻有效協議約定資產。這些資產原則不因結婚自動變成共有;只要名義與資金流向保持清楚可溯,個別性通常可被法院與稅務機關承認。
以繼承或贈與為例,若受贈人將款項存放於專用帳戶、投資以其單獨名義持有,並保存契據、受贈文件與對帳單,通常被認定為個別財產。相反地,若將款項存入共同帳戶、用於共同購屋並共同名義登記,或長期與共同資金混同無法溯源者,原本的個別財產可能被視為已轉換或混同為婚姻財產。其中,所謂的「有效協議」,常見者為婚前協議(prenup)或婚後協議(postnup),內容會明確規定特定資產以及孳息歸屬,並依所在州的形式要件簽署、必要時見證與公證,藉此劃清邊界。
個別財產孳息歸屬個人 因州而異
實務上常見爭議是婚前或受贈取得的資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算誰的?其優先順序通常是先看夫妻是否有婚姻有效協議;若沒協議,再回到州法的預設規則。在多數普通法財產州,資產收益通常歸「賺得該收益的那方」所有;但如果把資產改登記成共有、把資金混在一起弄到無法溯源,或簽了有效的「性質轉換」協議,收益就可能被視為婚姻財產。
在共同財產州,對「孳息」的認定則不一致。加州與華盛頓州通常將個別資產的孳息視為個別;德州與路易斯安那則傾向共同,但可透過婚姻協議另行約定。簡單說,州法先決,但夫妻可用有效協議做出明確安排。
所有權不變 報稅需按所有權申報
聯邦所得稅制度尊重各州的財產所有權規則,報稅身分本身不會把個別財產變成共同財產。若採夫妻合併申報(MFJ),雖然提交一份報表,但每筆收入背後「屬於誰」仍須依州法與有效協議判定;若採夫妻分開申報(MFS),且住在共同財產州,往往需要把共同所得在配偶間分配後各自申報,實務上會用國稅局的8958表呈現分配結果;若住在普通法財產州且分開申報,原則上各自申報自己名下或自己賺得的所得。
對納稅人來說,重點在於文件證明與資金分流:妥善保存產權與交易紀錄、避免個別與共同資金混同,有助維持資產及其孳息的原有性質。在某些州,例如路易斯安那州,若希望保留個別資產的孳息仍屬個別,可能還需要遵循該州特定的「孳息保留」程序或以婚姻協議明載。
夫妻所得歸屬 美法院判例大不同
Mahoney–Buntzman v. Buntzman案例。丈夫主張出售其個人財產的獲利不應列為婚姻財產;但他在報稅時把這筆獲利申報成營業收入而非資本利得。法院最後認為,既然當事人以這樣的稅務定位呈現,便不應在訴訟時主張相反立場,於是將該款認定為婚姻財產。蘇宥人提醒,報稅呈現方式雖不直接改變所有權,但在訴訟上可能影響法院對事實與立場一致性的評價。
Giannuzzi v. Kearney案例。妻子婚前繼承股票,婚後由具財務規劃師資格的丈夫協助管理,相關股票以及再投資資產皆登記在妻子名下。雖然夫妻在聯合報稅中申報該股票的股利與資本利得,並用這些收入維持生活,也以股票做為貸款抵押,法院仍不認為該資產因此變成婚姻財產。理由為聯合報稅只是合併呈報,不表示個別財產自動轉換為婚姻共同財產。
三做法降爭議 專家治理量身訂作
蘇宥人表示,若擔心孩子受贈或繼承的資產在婚後被視為婚姻財產,或擔心個別財產的孳息性質被改變,最務實的做法有三:第一,了解居住州的夫妻財產制度;第二,盡早以有效的婚前或婚後協議明確約定資產與孳息的歸屬;第三,日常上嚴格區分個別與共同資金、妥善保存產權與交易文件。如此不僅在離婚分配時有保障,報稅申報也較能一致與清楚,降低爭議風險。
聯邦報稅身分不管MFJ 或 MFS,原則上並不會改變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資產與其孳息究竟是個別或共同,主要取決於有效的婚姻協議與州法規定;真正會改變性質的,通常是州法層面的行為,如改登記為共同名義、資金混同到無法分辨或在特定州未完成必要的孳息保留程序。蘇宥人指出,若對安排仍有疑慮,要及早與熟悉相關州法與跨境稅務專家討論,量身訂作合宜的治理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