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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修租稅減臺商低稅紅利 4步因應

新加坡情境示意。圖 / Snapsaga@ Unsplash提供

2抵稅權3年落日 2027起倒計時

財政部最新公告,與新加坡簽署所得稅協定新約,已於日前正式生效,將自 2027 年元旦起開始適用。這項協定取代了從 1981 年舊協定以來的重大變革,勢將全面改寫臺商在新加坡的稅務布局。

新約明確指出,臺商過去倚重的「間接稅額扣抵」與「視同已納稅額扣抵」兩項機制,訂有 3 年落日條款。這意味著,臺商透過新加坡子公司匯回獲利並享相關抵稅權的日子只到2029年;並從2027年起開始倒數計時。

抵稅優惠有期限保留  臺商衝擊大

這次租稅更新,將為在新加坡設有營運總部或子公司的臺商,帶來顯著稅負挑戰。新約第 23 條規定,為接軌 OECD 標準,舊協定中的「視同抵扣」與「間接抵扣」將於新約適用起 3 個年度後終止。

過去,依據舊協定與獎勵投資條例精神,在新加坡臺商若享當地政府租稅優惠稅率,如 5%或 10%,將相關盈餘匯回臺灣母公司時,可以適用「視同抵扣」及運用「間接企業稅抵扣」,即臺灣稅局「視同」該筆稅款已在新加坡繳納17%營利事業所得稅,允許臺灣母公司將子公司在新加坡當地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在臺抵扣相關營所稅。

依財政部公告,針對可能造成臺商這項衝擊,有三年緩衝,2027 -2029 年期間,臺商申報營所稅時仍可暫時適用舊制優惠計算方式,將新加坡子公司享有的租稅獎勵,視為已納稅並應用間接企業稅抵扣,以抵扣在臺相關營所稅。

赴星海外投資營運 稅負優勢難存

資誠全球稅務服務副總黃舒榕提醒,自 2030 年起,雙重課稅的消除機制將與我國其他租稅協定一致,未來臺商新加坡子公司匯回股利時,僅能就「實際在新加坡繳納」的股利扣繳稅款進行抵扣。

惟新加坡當地並無股利扣繳稅,新加坡子公司盈餘匯回臺灣母公司時,需課徵20%所得稅款,相較舊約整體稅負將上升。臺商以新加坡做為第二營運總部的稅務優勢,將受影響。

降低對臺投資稅負成本 星商利多

資誠國內稅務服務會計師邱奕銜分析,在舊約條款下,現行實務新加坡母公司獲配臺灣子公司股利時,需依國內法 21%稅率扣繳;本次新約修訂將此稅率上限調降至 10%。這將直接降低新加坡商對臺投資的整體稅負成本,有助提升我國投資環境的競爭力。

邱奕銜指出,除股利外,這次新約也將利息與權利金扣繳稅率上限調降至10%,並提供海空運利潤免稅優惠,有助降低雙邊技術交流、資金使用與運輸成本;有關常設機構(PE)的認定,構成工程型PE的期限延長至9個月,有助雙邊降低興建基礎建設、能源、科技設施等稅負成本。

新增服務型PE中,新加坡商若派員來臺提供服務時,應注意是否超過服務型PE門檻,並就歸屬該PE的利潤在我國課稅。新約同時新增關係企業利潤的相對調整機制,有助減少雙重課稅風險;臺商企業仍須就交易型態、合約條款與實質營運安排,確認是否符合協定適用條件。

重審盈餘匯回決策 盤點投資架構

面對這次所得稅協定變革,資誠全球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曾博昇提出:重新審視盈餘匯回決策、盤點現有投資架構與實質營運、交易與付款條款檢核、供應鏈重組考量等4項因應建議。

在重新審視盈餘匯回決策上,曾博昇提醒臺商,針對在新加坡累積的保留盈餘,有效運用這 3 年過渡期,評估是否先匯回臺灣,以適用舊協定中的視同抵扣優惠;針對新加坡商在臺子公司則建議,可以重新審視盈餘匯回政策,善用新約所定的上限稅率,以降低盈餘匯出成本。

針對盤點現有投資架構與實質營運方面,臺商企業應重新審視新加坡子公司的定位。若僅為紙上公司或純控股功能,在新約生效後可能面臨更嚴格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檢視,導致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必須預作因應。

檢核跨境給付時點 供應鏈再重組

在交易與付款條款檢核方面,針對股利、利息、權利金及服務費等跨境給付,臺商應重新檢視付款時點、合約條款與相關稅務文件留存,以因應新約適用起算規則與稅率上限變動。

最後,有關供應鏈重組考量,曾博昇指出,面對新加坡實施合格當地補充稅制(QDMTT),也就是新加坡的Domestic Top-Up Tax(DTT)與來自新約「視同扣抵」將於三年內落日的雙重衝擊,臺商在新加坡的低稅紅利將大幅縮減。

對於適用全球最低稅負制的臺商企業,新加坡子公司即便享有租稅優惠,也須補徵稅款至15%,並且,3年後還將面臨臺灣端無法適用視同扣抵的現實。曾博昇因此建議,這類臺商企業宜把握 3 年過渡期,從集團價值鏈檢視新加坡子公司定位,適切調整交易模式、利潤配置,以因應未來稅務帶來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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