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10-1施行細則定 投資抵減6重點

AI投資相關情境示意。Alex Shuper@unsplash

今年5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智慧機械投資抵減,除保留智慧機械、調整智慧技術元素、現行5G系統與資安項目外,新納AI產品服務與節能減碳兩大項目。其中,業界普遍關心的新增項目的詳細做法與適用範疇,8月28日經濟部在預告投資抵減適用辦法草案中,已明定AI與節能減碳項目適用所需具備的要件與用詞定義,有利全案推行。

針對產創10條之1投資抵減辦法草案,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指出6大重點。首先,修正智慧機械運用的智慧技術元素內容。因為目前物聯網、精實管理與感測器等技術已成為各領域基礎應用,所以草案已將這些應用刪除;也將巨量資料與人工智慧元素移至AI產品或服務項下,另行規範所需具備的技術內涵與要件。

其次,草案明定AI產品或服務運用的4大技術元素的定義與需具備的技術要件內容。林巨峯指出,所謂4大技術,包含機器學習、深度學習這兩種演算法、大型語言模型(LLM)與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其中,定義大型語言模型為可處理使用者特定任務,用大數據、十億(1B)以上參數、運用深度學習演算法,訓練建立的數據模型;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則指讓電腦系統能解譯、理解、處理與生成人類語言的技術。

第三,節能減碳項目分公用節能與製程改善兩構面,其下詳列適用抵減的設備或管理系統。如監視、控制與優化工廠內部能源或碳管理的相關軟、硬體系統設備。草案參考能源署制訂的容許耗能標準、減碳技術應有的減碳效益,明定出各項適用門檻,例如企業安裝高效能製程設備,購置使用後,節能效率須達10%以上者。

第四,這次草案新增一項重要規定,想要適用今年增修投資抵減項目者,除購置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的訂購日必需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間,更需在訂購次日起兩年內完成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才能適用投資抵減;如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林巨峯說,這項立法目的在鼓勵企業儘速投資促進產業升級。

第五,以授權方式取得軟體使用權,且依國際會計準則(IFRS)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認列為無形資產者,視為向他人購買軟體,同樣可以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最後,第六項重點在明定融資租賃承租硬體可以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的各階段適用情況,內容包括租賃屆滿時,機器或設備所有權移轉至承租人時、租期達租賃機器或設備經濟年限3/4時、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機器或設備公允價值90%時的不同做法。

林巨峯提醒,產創10之1條在今年預告草案修正前,施行期限雖然只到去年年底,不過企業如在去年12月31日前完成訂購智慧機械、5G通訊系統、資安產品或服務;在今年1月1日以後才完成交貨者,也有機會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林巨峯說,企業若符合自訂購日次日起算兩年內完成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者,仍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不過,其適用支出金額上限需按舊法規定,以10億元為度;併同今年元旦後訂購的項目,合計適用投資抵減的最高支出金額,上限為2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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