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日前通過企業併購股東所得緩課修正草案,續送立院審議中。根據這項修正草案,企業成立產業控股公司時,股東因股份轉換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免計入轉換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即最低稅負,以避免因面臨即時課稅考量阻礙了併購案的進行。
針對這項修正草案,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劉欣萍指出兩大利多。第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股東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時,可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依企業併購法草案條文明定,股份持有期間的認定,以原讓與股份即被收購公司股份取得日起算,到轉讓至產控公司股份日為止,這項修法有利營利事業股東,計算持股滿3年的期限。
其次,第二項利多為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股東出售上市、櫃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免計入基本所得額。在這次修法說明中也特別指出,以產控公司是否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做為認定個人出售股票,是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基準。劉欣萍指出,因收購公司通常較具規模,所以這項修正草案應解釋為個人股東的利多。
不過,企業併購股東所得緩課修正草案的利多,劉欣萍指出有兩種情況必須特別加以注意。其一,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中增加了排除條款。若收購與被收購公司具控制與從屬關係者,不能適用。
這是因為公司間實際上已具控股性質,不需再透過租稅措施鼓勵其成立產控。所以,控制與從屬關係的認定,包括直接與間接持股均以被收購公司股東會,首次通過股份轉換決議日為準。
其二,新增租稅優惠適用期間僅5年,適用該措施的收購、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必須符合一定要件。例如:收購公司股份轉換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被收購公司的股份;被收購公司原經營項目與產控公司經營項目若具關聯性或具提升經營綜效功能者時,股東取得產控公司股份後,就必須繼續持有一定期間。
劉欣萍說,藉此規範可以有效達成籌組產業控股公司,發揮經營綜效的政策目的。因為產業控股的設立涉及多方面的專業領域知識,她建議想推動產業控股的企業,宜提早諮詢相關專家做好相關規劃,以收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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