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的國外被投資事業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時,營利事業可列報相關國外投資損失,前提須提示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的證明文件,並須經我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或證明。
符合三項規定 得免經驗證或證明
財政部7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的證明文件,如有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在地稅務機關核發所得稅申報文件或國外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且經所在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查核報告時,符合以上三項規定時,得免經驗證或證明。
財部簡化稅政 減少納稅依從成本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國外投資損失認列的證明文件,如已由當地國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後發給,已具一定程度證明效果,駐外館處僅係核驗國外私文書形式是否存在並無實質審查。因此財政部基於稅政簡化與減少納稅依從成本,只要符合條件的證明文件,就不需再經由我駐外單位的文書驗證程序。
大陸投損 仍須海基會海協會驗證
不過,林巨峯提醒,這項解釋令的適用範圍並不含被投資事業位於中國大陸地區者,所以營利事業若要認列中國大陸地區的投資損失,相關證明文件仍須經海基會、海協會等機構或團體驗證程序。
延伸閱讀
- 閉鎖性公司 勞務出資股份課稅單一化
- 經部修租稅4子法 助力中小企業轉型
- 子公司股份獎酬工具 財部認可列費用
- 用政策護技術助新創 經部修產創條例
- 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提高 優惠趨常態
- 董事解任因何事 產學倡優化裁判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