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1日起中國大陸施行新《公司法》,其中,有關股東轉讓大陸公司股權的規定,引起相當熱議。根據新法,若原股東尚未到期的認繳出資,其股權轉讓後,受讓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出資責任。如受讓人未按期繳納出資,原股東即使在股權轉讓後仍需承擔資本充實責任,惟此規定引發不少爭議。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在2024年12月24日明確批覆,該規定僅適用於2024年7月1日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對此前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具追溯效力,如因此衍生爭議,將依原公司法等相關規定,依個案裁決。
資誠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林瑩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有助釐清原股東在未到期出資情況下的股權轉讓責任。由於新《公司法》目的在強化股東出資責任,持有大陸公司股權的股東,無論計劃出售還是持續持有,都需注意認繳出資與股東責任管理。
面對「川普2.0時代」,集團企業持續調整供應鏈,重新配置集團價值鏈所在地。林瑩甄建議,持有大陸公司股權的企業,在重組或縮減投資架構時,除註銷或處分股權外,還可靈活應用新《公司法》提供的減資選項。例如,透過「減資」或「定向減資」來調整投資架構,同時藉此合法將資金從大陸公司匯出境外。
林瑩甄說,實務案例中,也有企業成功運用減資來取代盈餘分配,從而減少大陸和台灣的稅負成本,實現稅負節省;早期台商在大陸常有大額資本金投入,建議集團企業在調整供應鏈計畫時以有序、階段性方式進行,為企業供應鏈的調整提供更安全的因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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