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前(24)日發布解釋令,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在取得股份日認列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財政部曾在104年11月通函規定,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閉鎖性公司,依所取得股權是否限制轉讓期間,區分為兩種不同的所得計算及課稅時點,但所得屬性上都屬「其他所得」。
其中,有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其課稅時點在期間屆滿翌日可處分日時,所得計算按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所得;對於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其課稅時點在取得股權日,所得計算以抵充的出資金額計算股東所得。
依財政部最新解釋令規定,不再區分取得股權是否限制轉讓期間,一律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點,認定其所得已實現,並以抵充的出資金額計算所得課稅,做法上與個人以財產作價投資公司取得股份的課稅規定相同。
財政部表示,新解釋令發布前已發生的案件,仍適用104年函釋的規定作法課稅,且因所得屬性為其他所得故免扣繳,但公司仍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林巨峯提醒,新函釋發布後,公司應在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提供勞務性質分屬股東的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延伸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