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跟進內華達州 經營階層受惠
美國德州今年5月通過Senate Bill 29新法案,目的在吸引更多公司到德州註冊成立。這項法案放寬對公司經營階層的行為究責,並將法規修成更符合經營者利益;不過,這項修法,將導致小股東在質疑公司管理決策或尋求法律救濟時,要面臨較前更高門檻。
普華合夥律師張家健表示,德州為創造更吸引公司進駐的法律環境,跟進內華達州的修法。未來,美國各州為吸引企業入駐,可能競相修法,以創造有利經營階層的法律環境。面對這種趨勢,台商赴美投資時需思考如何保障身為小股東的權益。
商業判斷規則 明文指經營者稱職
張家健指出,商業判斷規則一般來說是一項普通法原則,在保護公司董事及高管,使其在善意(good faith)、合理謹慎(reasonable care)並以公司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orporation)為出發點所做的決策,免於承擔個人責任。
Senate Bill 29直將商業判斷規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明文化,直接推定公司決策者的行為屬於善意、符合公司利益、在獲取充分資訊的基礎上作出判斷,並遵守公司治理規範及法規。
減管理層義務承擔 小股東維權難
張家健說,新法大大降低經營管理階層所需承擔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同時增加了小股東證明公司行為不當的難度;股東若欲主張公司經營者行為不當,除需證明該董事或高管的作為或不作為,構成對公司義務的違反,還須進一步證明其決策,涉及詐欺、故意不當、越權或明知違法,才能對其行為、決策追究責任。
新法也禁止持有公司股份少於3%的股東,對上市公司或對股東人數達500人以上且公司治理文件中明確聲明選擇受德州公司法(Texas Business Organization Code)第21.419條規範的公司,提起股東代位訴訟(derivative proceeding)。
同時也限制股東查閱權,排除電子通訊查閱,除非該電子通訊係為公司正常業務運營所需。這些規定使得股東若欲挑戰公司經營決策,同樣將面臨更高門檻與困難。
新環境 公司章程股東協議更關鍵
張家健認為,雖然新法對公司經營提供更大的彈性,但面對新的投資環境,並不意味公司必然會做出損害股東利益的決策。相反,良好的公司治理仍能讓股東受益。他呼籲投資人在赴美投資前,應尋求專家協助以保護自身權益。尤其,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在未來可能扮演更關鍵的角色。
張家健強調,投資者在法律專家協助下如在公司章程或協議中,加入保護自身權益的條款,問題可望迎刃而解。做法上包括增加賦予股東指定董事或經理人席次的條款、保障股東獲取公司重要資訊的權利,如股東可以定期查閱特定資訊;賦予股東對特定議案的否決權、適當的退場機制,如設計賣權(put option)強制大股東在一定條件下,買回小股東持有的股票。
積極參與公司治理 做好風險管理
透過完善的章程與股東協議條款,可增強股東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力,避免權益受損。面對新投資環境帶來的挑戰,可透過審慎評估、專業諮詢、完善的公司章程及股東協議、積極參與公司治理,並設計適當的退場機制,以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張家健強調,今後各州為吸引企業入駐,可能競相修法,台商想在美國市場找到投資機會,關鍵要先充分了解新法環境,做好風險管理,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以制定符合自身投資需求的協議條款,如此才能在美國市場把握機遇,實現投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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