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去(2024)年憲判字第11號憲法法庭判決,生前贈與配偶財產將併入遺產課稅,為此財政部7月28日正式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新規要點,雖為過渡性作業原則,但因攸關全民,影響重大。
資誠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針對這次作業原則的新規定,提出適用範圍、核心變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稅款繳納與抵繳規則、漏報罰則與配偶拋棄繼承6大重點;同時指出4大具體應對與實務方案。
適用範圍 關注現在進行式三案種
首先,在適用範圍上需注意已發生未核稅案、已核稅未定案與新發生案,這三種「現在進行式」的案件。其中,已發生未核稅案指2023年10月28日憲法判決日前,被繼承人過世但國稅局尚未開出稅單的案件;已核稅未定案,則指稅單已開但繼承人仍在復查或訴訟中的案件;至於新發生案是指2023年10月28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洪連盛提醒,目前為過渡性規則,未來《遺贈稅法》修法將再調整,所以規劃需具前瞻性。
生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 死後追稅
其次,這次新規生前贈與配偶的財產「死後追稅」是主要核心變革。若被繼承人,例如丈夫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妻子現金、股票、不動產等財產,該筆財產將被「加回」遺產總額課稅,稱為「擬制遺產」。
配偶和全體繼承人的稅單將分開開徵,配偶稅單為妻子獨自承擔擬制遺產的稅額。全體繼承人稅單則為所有繼承人,包含妻子共同承擔其他遺產稅額,例如丈夫死亡時的存款、房產等。例如,丈夫過世時遺產6,000萬,生前2年贈妻500萬,則遺產總額相加成6,500萬。其中,妻子單獨要繳500萬那部分的稅,約21萬;全體繼承人則共同繳6,000萬這部分的稅,約254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形同雙面刃
第三,財政部允許將擬制遺產,即前述500萬部分計入丈夫剩餘財產,以提高扣除額。在此案例中,扣除額將從500萬提高至1,250萬。不過,洪連盛提醒此處留有實務陷阱,必須注意。
洪連盛指出,繼承人實際給付妻子剩餘財產分配款時,不能用這筆贈與財產(500萬)抵付,必須從「其他遺產」額外掏錢。例如,妻子依法可請求1,000萬,這筆錢需由遺產(6,000萬部分)支付,不得直接在500萬的贈與中扣抵。
關注稅款繳納抵繳規則 漏報罰則
稅款繳納時若現金不足,可申請分期或實物抵繳,但都有嚴格限制。配偶稅單的抵繳標的若為擬制遺產,如受贈的股票,其額外限制為若用其他遺產需全體繼承人同意;全體繼承人稅單的抵繳標的為死亡時遺產,如房產、存款時,其額外限制為:若用擬制遺產時,需經配偶同意。
漏報擬制遺產,如本案贈與的500萬,則只罰配偶;漏報「其他遺產」時,例如未申報的存款,則罰全體繼承人。
配偶拋棄繼承 稅款將成追稅黑洞
根據這項作業辦法規定,配偶如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等原因,就不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稅單將無法開給妻子,且稅單也將因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的緣故,無法開給其他繼承人,因此,可能導致稅款懸而未決,變成追稅黑洞。
應對新規變革 4大實務行動方案
面對這次重大變革,洪連盛建議4大實務行動方案。首先要重新檢視贈與紀錄,立即盤點被繼承人死亡內近2年是否有贈與配偶資產,尤其是大額現金、股權等。其次要預留稅源。思考未來其他遺產或擬制遺產可能產生的稅負,預留現金或高流動性資產。
第三,要做好剩餘財產給付規劃。確保遺產中有足夠現金支付妻子的請求權,避免被迫處分核心資產;四要評估拋棄繼承的風險。洪連盛提醒,當配偶考慮拋棄繼承前,需先評估擬制遺產稅負懸置可能衍生的影響。
跨世代稅務治理 讓財富真正永續
洪連盛強調,從這次處理原則的調改,凸顯「跨世代稅務治理」的重要性。家族傳承不是「最後一刻」的事,從資產布局、贈與時點,就要開始全盤考量。他建議企業主應善用信託、逐年贈與、預立遺囑等工具,與具跨境視野與經驗的稅務團隊合作,把複雜的稅法轉化為安心的傳承策略,讓財富真正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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